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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劳社鉴〔2007〕57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院校、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省属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严格考务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号)、《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劳社鉴发20066号)文件精神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办〔200723)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你们。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

考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报名管理

(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省直有关院校、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省属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省直有关单位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具体组织。

(二)各报名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

(三)各报名单位于考前45天上报《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鉴定中心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统考。

(四)各报名单位根据招生人数于考前35天上报《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见附件2),认真填报考生报名数据,并按试卷分装规格填报试卷分装数量,省鉴定中心按照各单位申请的试卷数量向各考点配备试卷,以保证试卷原封送达考场。

(五)各报名单位应于考前35天内向省鉴定中心上报考生信息(邮箱:6071610163.com),并及时上交考生资料、考评表1张/人、照片4张/人,考生照片按顺序贴于《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照片采集薄》(见附件3)、同时认真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如各报名单位上报内容不全或未经省鉴定中心同意延期上报,省鉴定中心概不受理该单位的报名申请。
  (六)
各报名单位严格按照当年统考规定选择与所考职业等级对应的录入器录入考生信息,并认真复核。

(七)省鉴定中心实行报名缴费制度,各报名单位须在报名的同时上交考试鉴定费。

二、考区、考点设置与管理
  (一)考区、考点定义:考区以市为单位组成,每个考区下设考点,由省属考点与市属考点组成。考点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每个考点应设若干考场,一个考点的所有考场必须在同一地点。

(二)考点设置原则:考点设置应坚持相对集中、有效管理、方便考生赴考的原则。考点应相对固定,宜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条件较好的院校,要严格审查考点的软硬件情况,考场的场地、桌椅、光线和通风等基本条件必须满足考试要求;须参加上机考试的考点,要严格按照所考职业机房配置要求组织考场。根据各市报考人数等具体情况,原则上每考区设置1-6个考点,各考区考点数量分配详见附件5。

(三)考点审批原则:省、市属的考点申报单位均须填写《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见附件6),并报省鉴定中心,由省鉴定中心签署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各申报单位,同时上报部鉴定中心备案。考点的变更、撤消须填写《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变更、撤消申报表》(见附件7)并由省鉴定中心批准、备案。

(四) 考点管理原则:经省鉴定中心审核通过的各市属考点和非济南地区的省属考点,承担本次本地区统考的具体考务工作。各市鉴定中心按照《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传输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本考区的试卷管理,并在交叉监考的原则下负责本考区考点监考人员与巡考人员的统一派遣与管理,以保障统考工作有序进行。济南地区省属考点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

    (五)考点布置原则:统考期间各考点大门处应设有简洁、明显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标记;考点内在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场纪律”、“考试时间”、“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等;在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点应设置“问讯处”、“医疗处”、“车辆停放处”等,并有明显的示意标志。

(六)考点费用支付:各考点的考务费用(考场费与监考费)按照省属、市属关系由省鉴定中心与市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分别支付。

(七)考点处罚原则:经审核通过的各考点,应分别成立考务管理组,确保本次统考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统考工作中出现擅自变动统一考试时间;未按要求设置考点,或者擅自变更、增设考试场所;发生有组织的作弊、违纪事件;考试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事故的,省鉴定中心将通报批评、暂停考试资格,取消其统考考点等处罚措施。
  
三、监考及考务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一)各考区统考监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原则上每个考场按15:1的比例配备监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在考生进入考场后,要认真核查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并宣读考场纪律。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先发放答题卡,讲解答题卡填涂方法后将试卷发给考生,并准时进行考试。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试纪律,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并按要求填涂缺考和违纪考生的答题卡。

(五)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当场封装试卷、答题卡,与《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逐级上交省鉴定中心。
  
四、阅卷评分管理
  (一)统考职业的阅卷工作由部、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一般在全国统考结束后50天内完成,并将统考成绩下发给各报名单位。

(二)各报名单位对于认为有异的考生成绩,可于成绩下发后的60天内向省鉴定中心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三)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间,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五、证书核发

(一)省鉴定中心收到部鉴定中心核发的证书后,按部鉴定中心规定打印、发放证书。

 

附件1:《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附件2:《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

附件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照片采集薄》

附件4:《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登记表》

附件5:《各考区考点数量分配表》

附件6:《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

附件7:《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变更、撤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