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季度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
鲁劳社鉴函[2007]1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部中心拟将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由半年统计调整为季度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时间段
当年季度统计时间段为:第一季度为上年12月1日—当年2月28日或29日,第二季度为当年3月1日—5月31日,第三季度为当年6月1日—8月31日,第四季度为当年9月1日—11月30日。年度统计为上年12月1日—当年11月30日。
二、上报时间
季度统计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5日,第四季度同时报送年度统计资料。
三、上报材料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鉴定综合情况》统计报表(由统计系统直接生成)。
(二)统计系统生成的电子版数据(*.jdx),统计口径为市及市以下编号发证数据。2007年底将全部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统计系统,届时请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www.nvq.net.cn)下载。
(三)《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报告》(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指标见附件1)。
(四)各市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上报当期证书库存、当期购买空白证书数量及期末证书库存数。
(五)《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此表除包含应上报的市及市以下编号发证数据,还包含市考核省编号的数据及其他业务数据,完整体现了各市工作量,并作为全省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市要增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管理,请于9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上报今年第三、四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12月5日同时上报年度数据。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0531(86072610),邮箱lij@ldt.sd.gov.cn或wyw@ldt.sd.gov.cn。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指标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