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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季度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

 

鲁劳社鉴函[2007]1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文件要求,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部中心拟将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由半年统计调整为季度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时间段

当年季度统计时间段为:第一季度为上年121日—当年228日或29日,第二季度为当年31日—531日,第三季度为当年61日—831日,第四季度为当年91日—1130日。年度统计为上年121日—当年1130日。

二、上报时间

季度统计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5日,第四季度同时报送年度统计资料。

三、上报材料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鉴定综合情况》统计报表(由统计系统直接生成)。

(二)统计系统生成的电子版数据(*.jdx),统计口径为市及市以下编号发证数据。2007年底将全部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统计系统,届时请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www.nvq.net.cn)下载。

(三)《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报告》(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指标见附件1)。

(四)各市上报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上报当期证书库存、当期购买空白证书数量及期末证书库存数。

(五)《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此表除包含应上报的市及市以下编号发证数据,还包含市考核省编号的数据及其他业务数据,完整体现了各市工作量,并作为全省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市要增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管理,请于95日和125日前分别上报今年第三、四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125日同时上报年度数据。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李静,联系电话0531(86072610),邮箱lij@ldt.sd.gov.cnwyw@ldt.sd.gov.cn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指标

      2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汇总表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